• 2008-02-23

    夜半开心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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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ttp://anydaydreamer.blogbus.com/logs/15832395.html

    转oslo布告栏的话:

    陳冠希昨透過律師行提醒傳媒若轉載其照片,即可能構成侵犯版權行為。有法律學者則指出,該例亦有條文列明,若傳媒為報道而刊載小量有關照片,而又在報道內列明是「陳冠希攝」,確認到作者身份,即符合條文要求的「公平處理」,不屬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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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,在看八卦的同时保持严谨的治学精神,才是正确的态度。所以这种内容的新闻我很喜欢。

    从这个角度,陈冠希的律师也很不错,因为他用了“可能”,非常严密。

    香港法律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,就是它没有大陆民法规定的类似肖像权的那种东西,不然的话,香港传媒大概就不是如今的香港传媒了,陈冠希的律师也可以多一把法律武器。

    夜麻麻我真是好无聊,困死,睡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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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评论

  • 恩 老man 要习惯人名在评论底下!
  • 非常没出息的冒出来说一下,

    blogbus的评论人和话倒过来了

    看得人云里雾里。。。
  • haha,报纸也可以说,一个苹果吃不完,跟邻座分享一下
  • 的确,已经有内地报纸打算这样处理:

    图片拍摄:陈冠希

    请图片拍摄者速与本刊联系。

    如果有报纸被陈冠希告,那么也顺便红了!可惜内地是党的喉舌估计不会利用。